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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 制訂規範 建立貿易安全閥

石□成
國際貿易系四年級

本文為我去年修國際貿易政策時,老師要求學生整理的資料,今年我重修該科,老師依然出了這題目,我加上今年的新聞後,再重新整理了一次。

加入WTO之緣由

我國是外貿導向經濟,鑑於貿易對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政府乃積極推動加入國際經貿組織之工作。 我國在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申請加入關貿總協 (GATT) ,並在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成立後,改為申請加入WTO 。加入 WTO 對我國具有保障經貿權益、提升經濟發展層次、擴展與各國經貿諮商管道及提升國際地位之重要意義。

由於世界 95% 以上的貿易都在 WTO 雙邊和多邊協定架構下進行,各會員國之間享有同等的關稅減讓優惠和禁止歧視他國待遇,以落實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使各國的貿易障礙降到最低。 其次,由於 WTO 具有國際組織之法人地位,有仲裁的權力,當各會員國遇有貿易爭端時,便可資依循的爭端解決規則,或是進行協商的機制。

依照我國目前的處境,即使不加入 WTO ,也需遵守國際規範,否則仍將遭受貿易抵制;但若我國能夠加入,就能主張適應我國國情的遊戲規則,使我國分享所有 WTO 成員開放國內市場所產生之貿易利益。 同時因為經濟自由化政策,在需求面,可促使消費物價下降,刺激總需求的增加;在供給面,可減少資源配置的扭曲,提升生產效率。 因此,總體來看,加入 WTO 對總體經濟及產業結構改善均有正面影響。

但就短期而言,因為關稅及非關稅障礙的減少,將使國人轉而消費或利用較多的進口產品,進而打擊部分國內生產成本較高的產業,如以往受到保護的菸酒、汽車和農畜產品,將以全面開放而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並造成若干結構性失業問題。

建立貿易安全閥

雖然加入 WTO 對我國整體經濟利多於弊,但對部分產業仍造成相當之調整壓力,尤其是以往保護程度較高之農業部門。 因此,一方面需要研擬因應措施,協助業者儘早採取必要之對策,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則加強研擬進口損害救助措施,以對受到重大傷害之產業,給予適度之補償與救助。

在總體因應措施方面,目前政府正積極推動建設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台灣要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前提必須促使貨品、勞務、人員、資金及資訊便捷流通,而此一方向正符合加入 WTO 所需進行之經貿調整。

至於個別產業部門,將受到重大影嚮者,主要有農業、工業及服務業部門,其應採用之具體因應措施,如下所分述。

壹、農業

台灣農業受自然條件之限制,係小農經營型態,人地比例較高,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工資上漲,造成產銷成本過高,部分產品缺乏國際競爭力。 未來我國必須執行 WTO 諮商之承諾,降低農漁畜產品之進口關稅,消除目前所採管制進口、限地區進口及削減境內補貼等保護措施,對國內農業產生不利之衝擊將難以避免。

受衝擊影響相對較大之農產品主要有下述三類:

  1. 目前禁止進口或管制進口者,如稻米、豬腹脅肉、雞肉、雜碎及少數漁產品;
  2. 國內價格較國際價格高者,如蔗糖、花生及紅豆等;
  3. 生產成本較主要生產國家高者,如東方梨、桃、李等溫帶水果及香蕉、芒果、椰子等熱帶水果。

值得強調的是,如何藉由加入 WTO 的機會,妥適規劃農業長期發展方向,加速產業結構調整轉型。

一、漸進開放市場,爭取產業調適時間

農產品關稅減讓方面,可待加入後,逐年調降,但基本立場是,將總體稅率調降至與我經濟發展程度相當水準之國家(如維持介於日韓之間),以反映我經濟發展程度。

稻米可比照日本模式,設定進口配額,入會後再逐年增加進口量,而進口後之稻米由政府統籌撥售,進口後在國內加價處理。 雞肉、豬肉、動物雜碎、花生、東方梨、糖等生產成本較主要生產國家高者,以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 在低稅率配額方面限制進口數量,配額外則以高關稅適當保護國內產業,以逐步自由化之方式爭取產業調適時間。

二、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競爭力

除爭取產業調適期,以漸進方式開放進口外,最積極之作法為積極調整產業結構,改善農業體質,提高農漁畜產業之競爭力。

而政府可採行之具體措施,例舉如下:

  1. 稻米
    調整稻米產業,積極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誘導低產及品質較差之稻田停止種稻。 而進口米納入公糧統籌處理,釋出時,採取加價之保護機制,降低進口米對糧價之直接衝擊。 採取非商業性之人道糧援方式處理餘糧,以紓緩庫存壓力。
  2. 園藝產業
    改善分級包裝及貯運系統,加強國產品廣告促銷工作,建立國產高品質產品認證體系。 輔導部分大蒜田輪作綠肥及金針園廢園造林,或轉型為鮮食或契作生產,推廣具鄉土特色之產品。 選擇條件適合之農園,輔導轉型為觀光農園或休閒農場。
  3. 養殖產業
    成立「養殖產業發展基金」,供作相關調節措施之用。 優先放寬畜舍建築及土地使用之變更,如不符合變更條件,則給予離牧畜舍及設施之補償。 調整產業結構及改善運銷體系,改良豬種及發展具本土性之特殊性能品系,輔導建立產品認證體系及台灣品牌,與進口豬肉產生市場區隔。
  4. 雜糧
    現行玉米、高粱、大豆保價收購制度將逐步由現金直接給付方式取代;而花生、紅豆產業,輔導生產力低、品質差之地區減產,發展優質鮮食花生、供製造高級紅豆餡之大粒型紅豆。
  5. 特用作物
    原料甘蔗將以台糖公司自營農場為主,契作農戶為輔,逐年減產;國產茶將發展為具有地區特色之高品質特產;菸草應予減產,將輔導契約菸農廢耕、轉業或輪作地區性農特產品。其他藥用及健康食品作物尚有發展空間,將予推廣。

三、調整農產運銷策略,強化國產品之品牌形象

運銷策略可分為:

  1. 產品策略
    加強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肉品市場拍賣毛豬之來源及流向管理,並擴大辦理優良農產品認證制度,嚴格監控產品品質,加強改良產品包裝,突顯國產品特色。
  2. 價格策略
    辦理農產品購貯作業,穩定民生必需品之供應,強化消費者對本土產品之忠誠度,鞏固既有市場;輔導主要水果產地建立自有品牌,以高級禮盒拓展高價市場。
  3. 通路策略
    擴大輔導農漁民團體辦理農產品直銷業務,鼓勵消費地農民團體開設生鮮超市,並拓展國際市場,爭取外銷機會,建立多元化、普及化的農產品運銷網路。
  4. 促銷策略
    設立多功能都會區農產品交易中心,融合產業、飲食及民俗文化,以兼具教育性、實用性與娛樂性的活潑方式辦理促銷活動,強化消費者對國產品之認知與喜愛。

四、辦理進口損害救濟及救助措施

未來加入WTO,如因開放市場或降低關稅而使進口量大幅增加致國內農業受到損害時,可依 WTO 規範採防衛措施或特別防衛措施 (SSG) ,提高進口關稅以減少產業繼續受到不利之衝擊。另一方面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對於因加入 WTO 談判承諾減讓,預期未來有受進口損害之虞的農產品,辦理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以提昇產業競爭力;至於因實際進口增加、價格下跌而受到損害之農產品,則依其需要辦理各項補助、直接給付或其他 WTO 認定可豁免之救助措施。

五、調整資源結構,促進合理利用

配合高科技、高效率與高品質時代趨勢,加強農業科技的研發,改善農業體質;以全面資訊化,提昇產銷效率;以品牌形象的塑造,向消費者承諾與保證國產品品質,爭取民眾支持本土農業,促進農業現代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六、增進農民福祉

為使農民得到較完善的照顧,亦須加強辦理農村社會福利及農業救助,增進農民福祉,而最有效的措施,當為進行「農村綜合發展規劃」。

「農村綜合發展規劃」不僅是促進農業與農村產業發展,達到創造較高經濟力的一種手段,並且也是滿足農民在現代化過程中,對生產條件與生活環境改善的要求,充實農民在社會文化方面的基礎與生活內涵的重要措施。

其主要內容有加強農村公共建設以改善村民的工作條件與居住環境;並且迎合農村遊憩休閒的發展要求,整建農宅、增設遊憩休閒設施,同時維護農村文物及古蹟,確保農村傳統及具歷史價值之建築物,保育自然資源,維護景觀與農村風貌,以顯現出農村獨特風格及其在延續固有文化的意義。 如此才能重新創造農村在居住以及休憩價值方面的吸引力,使社會對農村的依賴性增加,進而增強農民對農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配合農業遊憩,鼓勵國人閒暇時「在農莊渡假」,甚且可以開創農民另一所得來源。

貳、工業

目前有進口限制、關稅較高或以內銷為主的製造業,如汽車業、部分食品加工業、醫藥工業等,均將面臨國外產品的激烈競爭,使其佔總產值的比重隨之下降。 需要就產業結構、企業體質等做相當幅度的調整以為因應。 至於未來整個製造業,將朝向高附加價值,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方向發展,此將有助於加速我經濟結構的調整。

由於汽車工業長期受政府政策所保護,受 WTO 開放之衝擊相對較重,對此之因應措施如下:

  1. 有效運用貿易法內防衛條款或符合WTO規定之防衛措施,以爭取產業調適期間
    以「關稅配額(tariff quota)」制取代目前實施之進口地區限制並逐步調降整車進口關稅稅率。
  2. 儘速建立符合技術性貿易障礙規範之車輛安全、排放及耗能認證及檢驗制度
    由政府輔導國內相關車輛檢測單位加強籌建技術檢測能量、人才培訓及設備充實等;按國內檢測單位能力、車輛使用環境及國際汽車業技術水準,訂定公平一致且循序加嚴之車輛型式認証制度,包括檢驗方法、程序及項目(含產品設計、量產銷售及品質管制等階段)。
  3. 致力競爭力之提升
    建立產業基礎設施,如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研發支援系統。 加強產業結構、發揮上、中、下游競爭潛力之中衛體系,及包括汽車電子等關鍵零組件之研發等。 謀求整個產業體系品質、成本及交貨期之提升,強調系統運作成本之降低。
  4. 協助廠商從事國際化工作,建立量產規模
    協助汽車中心廠帶領其協力廠一同進入其合作母廠之產銷體系內。 與技術或資本合作對象謀求進行國際分工之可能性。 盡力爭取我汽車零件適用東南亞國協之零件互補協定 BBC 或其他優惠措施,以提高我汽車零件外銷機會。
  5. 以策略性角度,發展汽車工業
    發揮汽車產業之核心技術,儘量促進產業多角化、產品多元化,如航太零件、電動車零件等。

參、金融服務業

開放國外服務業進入國內市場,雖然對國內業者將形成較大的競爭壓力,但競爭情勢增強後,將可促使服務業整體技術水準與品質的提昇,對消費者福利及所有企業整體效率的提昇,都有莫大助益。此外,國際知名專業機構來台設立據點後,亦可藉以拓展國際業務,從而為國內帶來更多的生產及就業機會。預期未來國內服務業佔總生產及總就業的比重將進一步提高。

由於我國在民國七十年代起即積極推動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政策,歷經十餘年之進展,服務業市場原已頗為開放。因此,在 WTO 入會諮商中,除了少數部門有較大幅度之市場開放,一般而言,並不致對國內業者產生太大之衝擊。

勞工開放措施:

  1. 制定「外籍勞工政策白皮書」,以平衡外勞對產業與勞動市場之影響。
  2. 健全勞動市場資訊服務體系。
  3. 推動白領外國人來華工作單一窗口許可作業。
  4. 加強外籍勞工行政管理。

特定服務業開放措施:

  1. 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須經法務部許可並申請加入律師公會。
  2. 分別於交通部及電信總局成立「電信自由化輔導推動小組」及「電信自由化工作執行小組」,落實 WTO 入會承諾相關電信自由化之推展暨輔導電信產業之發展。
  3. 加強對國片製作業的輔導,並積極培訓電影專業人才,引導業者電影資金投資管道,創造多元化、國際化的藝術創作環境。
  4. 對供應菸酒源頭之菸酒批發業採許可制,以利有效掌握業者之營運條件,確保菸酒品質。
  5. 持續以漸進方式開放我國金融市場,並加強洗錢防制工作。
  6. 加速檢討不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GATS) 」規範或就服務業所提承諾,國內須配合增修之法規,並配合修法。

兩岸之互動策略

由於 WTO 強調自由貿易精神,加入 WTO 後,我國自然無法避免接觸與大陸三通之問題,且立法院以於今年(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三讀通過「離島開發建設條例」,新法規定在台灣本島與大陸全面通航前,得先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通航,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故此問題有必要從 WTO 規範加以分析。

一、 WTO 允許依特定方式,適用排除條款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WTO會員國應遵循的基本義務,依該條文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我國不能再對大陸採間接貿易和通航。 但是事實上,不論是 GATT 或 WTO 協定條文中,鑑於經貿往來原屬一國自主權限,為顧及締約成員間因政治或經濟理由而排除 GATT 或 WTO 權利義務之需要, GATT 條文或 WTO 協定條文均允許會員國依特定方式,適用排除條款。

基本上,兩岸是否援引排除條款,將決定加入 WTO 後之兩岸互動架構。

二、即使不適用排除條款,仍可引用安全條款

再者,即使兩岸不適用排除款款,援引安全例外條款 (GATS第十四條) ,也將使台灣得以維持三通籌碼。 對我國政府而言,該條款之援引係以兩岸入會後相互適用 WTO 權利義務為前提,亦即既使我入會後未能對大陸排除適用,則可以「中共未放棄武力犯台」為由,對大陸採限制性政策。 因此,為加入 WTO 而棄守立場,倒是不必。

結語

確保市場的充分開放、公平競爭,以及建立良好的經貿秩序,是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先決條件,而這些正是 WTO 的宗旨與功能。 因此,成為 WTO 的會員,必然對我國長期經濟發展有重大之助益。 反之,若遲遲被排除在 WTO 門外,被國際經濟體系孤立,必然會對我國經濟及國際活動空間,產生極為不利之影響。

 


參考文獻


遊手好閒的石頭成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于 石頭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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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1999 - 2002 遊手好閒的石頭成 更新日期: 2000年 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