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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微軟壟斷案

此項官司之發生點為「商業利益之競爭」,並非著眼於消費者利益。

與微軟競爭的公司,敗給微軟的主因,就在於 Marketing (行銷)。許多人都清楚,微軟在技術上也許不是最頂尖,但其行銷手腕絕對是一等一的,對市場需求方向的敏銳度、將新研發技術加以商業化的速度、對電腦銷售通路的掌控、以及促銷手法等,完全契合行銷的 4P (Product, Price, Place, Promotion) 原則,無怪乎微軟能打敗眾多競爭對手。

但壞就壞在,微軟的手法太強硬了,使得它面臨今日這種千夫所指的窘況,它的手法有哪些?下面我就舉幾個例子來說。

  1. 將新研發技術加以商業化時,微軟為了藉由軟體功能綁住使用者,常常會自已加上一些獨特的功能,雖說有些是很方便沒錯,但這樣就破壞了當初訂定規格的原意,這也是微軟最為開放軟體界人士垢病的地方。
  2. 微軟以契約及其龐大的佔有率,強迫對電腦銷售通路,必須隨機搭售微軟的作業系統,否則就什麼軟體也不賣,不單阻斷了競爭者的生路,也扼殺了消費者的選擇性。
  3. 以免費下載及強迫搭配作業系統出售的方式,推銷 IE 瀏覽器,封殺競爭對手網景公司的領航者瀏覽器。

從上述例子來看,法官所裁定的三大罪狀:(一) 壟斷、(二) 濫權、(三) 傷害消費者;確實是有十分的道理存在,法官的理由是:

  1. 壟斷
    壟斷本身不犯法,但是壟斷的公司得接受更嚴格的限制。
  2. 濫權
    一在運用其龐大的財力與壟斷力量傷害潛在競爭者。
  3. 傷害消費者
    斲傷科技的創新過程,損害消費者從新科技中獲益的機會。

由這些理由來看,法官最關心的事項,在於微軟的壟斷行為是否傷害了科技創新與消費者選擇的多樣性,這是整個反托辣斯法的精神所在。 如果壟斷行為不妨礙市場的競爭與創新,譬如某公司因為科技領先,使競爭對手無法追趕,形成「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就不在反托辣斯法追究之列。不過,一旦這家公司利用壟斷力量,排除同業競爭,進一步鞏固或擴張地盤時,就算違法。

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微軟的壟斷,所形成的獨佔市場,增加了消費者取得相同效用的成本,使生產與效用未達最大化,造成了資源的無謂損失。對消費的者選擇權利亦有所妨害。

我個人認為,有必要對微軟以強迫性的手法,加強其獨佔性的行為,施以適當而有效的制約。最重要的是,不要在像1995年那次般,訂出一個毫無影嚮的約束。

不過,在法律上的制約力量產生效用前,已經有另一股力量正在逐漸地瓦解微軟的壟斷力,那就是 Internet (網際網路),由於 Internet 的龐大,使得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有能力獨占市場,在 Internet 的世界中,一個完全競爭市場正逐漸成型。許多原本被微軟壓得死死的公司,藉由 Internet 浴火重生;而敢於對微軟說「不」的聲音也愈來愈大。這些情形是在以前所無法想像的。

參考資料:

遊手好閒的石頭成
2000/01/05 干石頭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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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1999 - 2002 遊手好閒的石頭成 更新日期: 2000年 1月5日